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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记者昨天从南京国税局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的规定,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应将该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应于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应于取得之日起18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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