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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变动:153-2588-3172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编制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股东出资情况;
(三)投资证书编号。
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登记或变更登记者,不得与第三者对抗。
1、股权转让:153-2588-3172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可以通过协议、拍卖、强制执行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因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股权回购:153-2588-3172
1、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视为自动放弃。
2、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3、公司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
4、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得以存续。
5、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应当先由股东大会解决;
三、股权质押:153-2588-3172
股权质押是指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押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股权。 质押是一种担保物权,其主要特征是:(1)质押标的为动产或权利; (二)质押标的物是特定物,而不是一种物; 权利,而主债权是合同债权,质权具有从属性质。
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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