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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办理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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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办理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管理条例
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文化部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文化部决定: [1]
(二)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8月28日发布)
将第四条中“《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条例》第六条”。
将第五条中“《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条例》第六条”。
将第六条中“《条例》第八条”修改为“《条例》第七条”。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将第八条修改为“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文件。”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删除第十三条。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删除第十七条。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条例》第十六条”;将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中“《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条例》第二十条”。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
删除第二十一条。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以及外国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删除第四十二条。
将第四十六条中“《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条例》第二十条”。
将第四十八条中“文化部”修改为“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删除第五十七条。
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依照《条例》的规定”修改为“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以上5件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2021年11月18日,在2020年11月,国务院根据《外商投资法》修订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外商投资有关内容。为贯彻落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我部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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