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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航出书网策划出版水利方向学术专著,诚邀主编、副主编合作出书,工程师评职称可加分,正规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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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航出书网策划出版水利方向学术专著,诚邀主编、副主编合作出书,工程师评职称可加分,正规出版社出版
1.《现代水利工程***管理研究》
2.《水利施工技术***验收》
3.《水文水资源开发***与管理》
4.《水利***与水环境保护理论》
5.《水利工程***生态效应研究》
6.《水利工程的环境***及对策》
7.《水利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
8.《水工建筑物***枢纽》
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查询水利方向职称政策,了解到当前青海水利工程专业现行职称文件为: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青水人〔2023〕55号
各级职称所需学术著作等业绩成果要求如下: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助理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三)业绩成果
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制1项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报告,并被采纳。
2.参与1项工程建设、质量检测、QC质量管理等技术活动的相关工作,或参与编制1项相关技术报告,并被采纳。
3.参与编制1项水利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技术报告、监测成果、资料整编,并被采纳。
4.参与完成的专业技术成果通过评价或生产实践,达到本地区或本部门一般水平或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并被有关部门认定。
5.参与1项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
6.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实用新型专利或依法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
7.在公开期刊或内部资料上发表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独立编写2篇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本专业工作总结(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签)。
第十五条 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三)业绩成果
1.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制2项流域、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或达到规划深度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2)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制1项大中型项目或2项小型项目的勘测、设计、咨询、技术专题和概(估)预算报告,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3)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1项省级地方标准,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1项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1项QC质量管理,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实施,或提出1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和评价,或完成1项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获得新增利税(附单位缴款票据和税务部门税单)。
(4)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或1项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一般(须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5)作为前3名发明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实用新型专利(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前3名著作权人,获得1项依法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主要参加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国家发明专利。
(6)在公开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内部资料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独立编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工作总结4篇(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签)。
2.工程建设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单项工程负责人,完成1项中型项目的单项工程或2项小型工程的建设,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2)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制1项中型项目或2项小型项目的前期设计、施工组织、建设管理、监理规划、投资计划等相关技术报告(含检验检测报告)、方案、总结、预(决)算书、标书(中标)、合同(已签定)、任务书、质量检测计划(已提交委托单位并采纳)、质量监督报告、重大配合比设计大纲、水利工程坝体(或三级以上堤防)填筑料碾压实验大纲等,并被采用。
(3)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1项省级地方标准,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1项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1项QC质量管理成果,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实施,或提出1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和评价,或完成1项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获得新增利税(附单位缴款票据和税务部门税单)。
(4)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或1项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一般(须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5)作为前3名发明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实用新型专利(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前3名著作权人,获得1项依法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主要参加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国家发明专利。
(6)在公开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内部资料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独立编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工作总结4篇(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签)。
3.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制2项水文、水资源、水旱灾害防御、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河湖管理、给排水、水利工程等技术分析报告、设计报告,并通过审查。
(2)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2项小型工程的技术改造工作,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3)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制2项技术发展规划、生产调度运行计划、研究大纲、研究报告、技术服务建议书、组织实施方案或任务书等技术工作报告,并通过审查。
(4)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1项省级地方标准,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1项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1项QC质量管理成果,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实施,或提出1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和评价,或完成1项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获得新增利税(附单位缴款票据和税务部门税单)。
(5)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或1项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一般(须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6)作为前3名发明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实用新型专利(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前3名著作权人,获得1项依法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主要参加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国家发明专利。
(7)在公开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内部资料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独立编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工作总结4篇(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签)。
(8)作为主要参加人,在任现职最低年限内,完成小型水库、水电站或万亩以上灌区、水文单位的生产运行管理,且无安全运行责任事故发生(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三)业绩成果
1.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不限名次),或获得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定额内),或获得省部级专业技术奖励(不限名次),或获得2项市州级专业技术奖励(定额内)。
(2)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2项流域、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或达到规划深度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3)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1项大中型工程或3项小型工程的勘测、设计、咨询、技术专题和概(估)预算报告,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4)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2项省级地方标准,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2项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提出2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和评价,或完成2项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获得新增利税百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票据和税务部门税单)。
(5)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达到2项国内先进或1项国内领先(须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6)作为第1名发明人,获得2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实用新型专利(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第1名著作权人,获得2项依法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前2名发明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国家发明专利。
(7)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工程建设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不限名次),或获得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定额内),或获得省部级专业技术奖励(不限名次),或获得2项市州级专业技术奖励(定额内)。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中型工程或3项小型工程的建设,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3)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中型项目或3项小型项目的前期设计、施工组织、建设管理、监理规划、投资计划等相关技术报告(含检验检测报告)、方案、总结、预(决)算书、标书(中标)、合同(已签定)、任务书、质量检测计划(已提交委托单位并采纳)、质量监督报告、重大配合比设计大纲、水利工程坝体(或三级以上堤防)填筑料碾压实验报告等,并被采用。
(4)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2项省级地方标准,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2项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提出2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和评价,或完成2项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获得新增利税百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票据和税务部门税单)。
(5)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达到2项国内先进或1项国内领先(须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6)作为第1名发明人,获得2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实用新型专利(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第1名著作权人,获得2项依法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前2名发明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国家发明专利。
(7)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不限名次),或获得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定额内),或获得省部级专业技术奖励(不限名次),或获得2项市州级专业技术奖励(定额内)。
(2)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3项水文、水资源、水旱灾害防御、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河湖管理、给排水、水利工程综合经营等技术分析报告、设计报告,并通过审查。
(3)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3项技术发展规划、生产调度运行计划、研究大纲、研究报告、技术服务指导书、组织实施方案或任务书等技术工作报告,并通过审查。
(4)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3项小型工程的技术改造工作,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2项省级地方标准,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2项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提出2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和评价,或完成2项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获得新增利税百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票据和税务部门税单)。
(6)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达到2项国内先进或1项国内领先(须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7)作为第1名发明人,获得2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实用新型专利(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第1名著作权人,获得2项依法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或作为前2名发明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国家发明专利。
(8)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9)作为负责人,在任现职最低年限内,完成小型水库、水电站或万亩以上灌区、水文单位的生产运行管理,且无安全运行责任事故发生(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三)业绩成果
1.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不限名次),或获得2项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定额内),或获得2项省部级专业技术奖励(定额内),或作为主持人获得2项市州级专业技术奖励。
(2)作为主持人,编制2项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市州级以上专项规划,或达到规划深度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3)作为主持人,编制2项大中型项目的勘测、设计、咨询、技术专题和概(估)预算报告,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4)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大中型工程、省部级重点项目的审查、论证、鉴定,并有重要技术建议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
(5)作为主持人,制定1项省级地方标准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1项行业标准,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2项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提出3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和评价,或完成3项以上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获得新增利税百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票据和税务部门税单)。
(6)作为主持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或1项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领先(须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7)作为第1发明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国家发明专利。
(8)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工程建设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不限名次),或获得2项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定额内),或获得2项省部级专业技术奖励(定额内),或作为主持人获得2项市州级专业技术奖励。(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大型工程或2项中型工程的建设,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3)作为主持人,编制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的前期设计、施工组织、建设管理、监理规划、投资计划等相关技术报告(含检验检测报告)、方案、总结、预 (决)算书、标书(中标)、合同(已签定)、任务书、质量检测计划(已提交委托单位并采纳)、质量监督报告、重大配合比设计大纲、水利工程坝体(或三级以上堤防)填筑料碾压实验报告等,并被采用。
(4)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大中型工程、省部级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的审查、论证、鉴定,提出的重要技术建议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
(5)作为主持人,制定1项省级地方标准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1项行业标准,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2项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主持提出3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和评价,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获得新增利税百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票据和税务部门税单)。
(6)作为主持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或1项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领先(须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7)作为第1发明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国家发明专利。
(8)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基础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
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四(水利枢纽性工程、大型灌区、水文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不限名次),或获得2项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定额内),或获得2项省部级专业技术奖励(定额内),或作为主持人获得2项市州级专业技术奖励。
(2)作为主持人,编制3项水文、水资源、水旱灾害防御、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河湖管理、给排水、水利工程综合经营等技术分析报告、设计报告,并通过审查。
(3)作为主持人,编制3项技术发展规划、生产调度运行计划、研究大纲、研究报告、技术服务指导书、组织实施方案或任务书等技术工作报告,并通过审查。
(4)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中型工程或4项小型工程的技术改造工作,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大中型工程、省部级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的审查、论证、鉴定,提出的重要技术建议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
(6)作为主持人,制定1项省级地方标准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1项行业标准,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制定2项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或提出3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和评价,或完成3项以上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并获得新增利税百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票据和税务部门税单)。
(7)作为主持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或1项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领先(须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8)作为第1发明人,获得1项依法授权登记的国家发明专利。
(9)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十一)公开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备案、有正式刊号、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CN刊号和ISSN刊号的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纳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范围的学术期刊,按期刊刊载时是否属于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布时间确定(须提供论文查新报告);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论文署名以第1作者为准。
(十二)专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备案、取得国标标准图书ISBN号、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的中文专著。
专著署名须为第1作者(以中国国家版本馆CIP数据库检索结果为准),完成的字数须在5万字以上。专著前言或后记中无本人撰写章节、内容和字数,以及未提供与出版社签定正式合同原件的,视为无效业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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