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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上户口为什么还要登报公示?
弃婴公告经过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后,在当地报刊上进行刊登。《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要为弃婴上户口,首先要进行事实收养登记流程,登记后才能上户口。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输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的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