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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布农药广告前,必须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同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将农药广告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因此,在进行农药广告审查时,需要提交一系列证明文件以确认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一、办事流程:符合许可条件,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审核→许可决定→发证→办结。
二、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广告的个人和企业申报材料如下 :
1、申请广告的农药必须获得农药登记证
2、农药广告内容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修正)》第六条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 、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