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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2)畜牧兽医专业文凭、个体从业人员身份证一份,相片3张;(3)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一份;(4)计划经营兽药产品审查表。
三、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开办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区兽医局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申请。2、兽药经营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职称、学历、所学专业、拟从事的工作)及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二)兽医局自收到开办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核。(三)初审同意后,发给申请单位或个人《领办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要求逐项填写后,交回发表单位。(四)区兽医局自收到《领办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具备的条件进行验收,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有效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自批准之日算起。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申请的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