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知产小编在商标局官网留言处看到一则留言,讲的也就是企业公司已经注销了,后来进行了商标变更的事情,具体留言如下:
说郑州一家公司,2015年5月份成立,并于同年7月份、2018年12月份注册了9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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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在2021年3月25日公司注销了,这本来都挺正常的,公司正常的注册,申请商标,注销。不正常的点,就发生在注销后,2021年12月6日,这家公司名下的商标提交了变更申请,3月份注销,12月份提交变更申请,这不太符合规定啊!
根据商标变更材料要求,需要提交带公司公章的申请材料,3月份注销了,就代表着公章失效,失去法律意义,这个变更申请谁提交的,又有什么目的呢!
小编猜想有这么几种可能:
1、公司注销,但保留的有公章盖章空白文件,在做变更申请的时候,扣章。
2、注销前公司有多枚公章,没有销毁完,在做变更申请的时候,用了未销毁的公章。
3、申请变更的代理机构,ps了材料,这个外界无法查询,只有做变更的代理机构和商标局能查。
这些不管哪种情况,都是不正规的,一切还是尽可能的正规吧,在京丰市监处罚〔2022〕6129号处罚中,就对ps材料做出过处罚。
那对于安徽省公司注销,怎么进行商标变更呢?
申请商标变更的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对于需要一并变更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不再使用的可办理注销。
2.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或改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补正或改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或改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3.注册商标变更申请核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4.未注册的商标申请变更的,变更核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给申请人核准通知书。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7.申请人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相应文书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送达给该代理机构。
8.提交纸件申请的申请人在同时办理名下多件商标的变更申请时,在原规定只需提供一份变更证明文件的基础上,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也只需提供一份。申请人在办理时应在变更申请书注明上述申请文件所在的具体申请件,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权限应包含申请人本次办理变更申请的全部商标。
9.变更商标代理人仅指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后,针对其注册申请的代理人申请变更。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变更代理人即失去意义。
如果需代外国注册人接受后续被动发生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案件、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案件、无效宣告案件的有关文书,应该办理有关变更文件接收人申请。
10.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异议、不予注册复审、驳回注册复审、无效宣告等案件中的代理人,需直接向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交变更代理人申请。
以上就是安徽省朋友公司注销,进行商标变更的一些问题 如有疑问 欢迎直接致电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