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企业都喜欢招聘稳定的职员,因此会询问拟招聘人员的婚姻和生育状况,特别是针对女员工。那么员工入职隐瞒自己的生育情况,公司能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能不能以职工隐瞒婚育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看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通常情况下是不应解除的,因为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是否生育而作出就业歧视行为。川恒律所表示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通常情况隐瞒生育状况不构成欺诈,故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进行招聘时,为了招用合适的劳动者,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川恒律所表示劳动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客观真实地告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合同法》确定的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履行的。对于劳动者违反告知义务,尤其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履行无必然关系,劳动合同里并没有规定要列明婚姻,隐瞒真实情况而填写为已婚已育,无论动机如何都是不诚信的行为,应予以批评,但仅该项内容的不真实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各自所负有的如实告知义务。川恒律所表示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也就是与劳动合同履行存在有实质性意义事项,通常包括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资料,能一定程度反映劳动者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履历,原单位推荐函,特殊岗位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或健康资料等。而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个人隐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单位不赔偿和补偿的,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维权。
但是劳动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隐瞒生育状况的做法都是不诚信的行为,不应得到提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是否已婚或生育而做出就业歧视的行为。
妇女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进入劳动力市场谋得职业,获取劳动报酬,参加社会工作宪法赋予成年妇女的一项。我国的劳动法亦明确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川恒律所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为了避免因女职工生育可能发生额外的费用,不愿意录取女职工,尤其是未生育的妇女。这实质上是一种就业歧视,不为法律所允许。公司如果仅因为未如实告知婚育情况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背立法本意,可以与其进行交涉或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