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3.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办公场地证明;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备注: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申请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简历(盖章原件2份);提供身份证原件,信息采集后当场退回。电子证照能调用的无需提交。)
4、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专业培训证明材料(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专业简历(盖章原件2份)、业绩或曾参加专业培训证明材料(盖章复印件2份))
5、办公场地使用权材料
6、承诺书
7、授权委托书